2008年5月19日 星期一

作業八 校園審計作業 題目確定及文獻資料

小組名單:
B9642004 陳約名
B9642001 陳國禎
B9642002 陳家戎
題目
討論過後題目維持不變



文獻閱讀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ntnu.edu.tw/dsa/1/dorm/word/dorm-law-3.htm


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宿舍用電辦法



第 一 條 為明確劃分住宿學生用電責任,維護宿舍用電設備,確保用電安全,特訂定本辦法。

第 二 條 責任區域劃分如下列:

一 學生宿舍區:寢室、走廊、交誼廳、盥洗室、浴廁、會客室、圍牆、大門、洗衣間曬衣場、地下室(未租借)、安全照明燈之用電設備,由宿舍電工負責維護檢修。

二 地下室區:餐廳、百貨、理髮、洗衣部、各該區域內之用電設備維護檢修自行負責。

第 三 條 學生用電責任如下列:

一 學生寢室、室燈及檯燈設備,由該室室長及個人負責保管維護。

二 負責保管之用電設備,損壞短缺應負責賠償。

三 燈管(泡)自然耗損時,應以原燈管(泡)調換新品;電源開關或燈管(泡),自然損壞時,應至宿舍辦公室登記,由電工負責修繕更換。

四 學生不得擅接電源或使用違規電器,否則依學生宿舍輔導辦法論處。

五 日間應將室燈關閉(陰雨室內視線不良時除外),個人離桌或就寢時應將檯燈關閉。

六 學生應遵守宿舍規定時間用電。

第 四 條 地下室用電責任如下列:

一 固定電源設備、燈光、消防器、抽水邦浦、電扇、抽風機、電視機等應妥為保管維護,不得任意更改移動。

二 電源開關或燈管(泡)等損毀應自行負責修理更換。

三 燈管(泡)使用逾限失效,以原失效管(泡)向宿舍管理員申請調換,如燈管(泡)損破自行負責賠償更換。

四 需增加用電設備,應先向宿舍管理員申請,派電工檢查用電負荷量及安全程度,經核准後始可施工裝置。

五 各種用電設備,應自行檢查維護清潔,若有損壞遺失應負賠償之責。

第 五 條 宿舍電工責任如下列:

一 負責學生宿舍區用電安全檢查修繕及電源管制。

二 定期(每月)至地下區各部門實施用電安全及清潔檢查,發現缺點即通知該部門負責人保養修繕。

三 定期至地下區會同各部門抄錄用電量。

四 經常檢查地下室區各部門幫浦、電機組(室)運轉並維護檢修。

第 六 條 寢室用電規定如下列:

一 寢室大燈請宿委於夜間隨手關燈,寢室內大燈則由該寢室隨手關閉及張貼標語提醒同學,凌晨六時開啟。

二 電扇於天氣悶熱時啟用,不使用時,應隨時關閉其電源。

第 七 條 寢室內如需使用多頭插座及延長線時(合於用電安全者),應選用合格商品;不可放置及使用第九條所列違規電器,否則依第十一條處理。

第 八 條 寢室內須經申請核准使用之電器如下列:

一 住宿同學因疾病需保存藥品(經健康中心出具證明)或其他特殊需要(備有證明),經申請核准後,各寢室僅限開放使用體積一百三十公升以下之電冰箱一台。

二 住宿同學因特殊疾病(經健康中心出具證明)或保存特殊物品器材(備有證明)等之需要,經申請核准後,各寢室僅限開放使用除濕機、空氣清淨機一台。

三 學七舍特行條文:學七舍住宿生與同寢室友協調經同意後,填寫使用申請,由宿委會及樓長審定該寢室預定使用之電冰箱(體積一百三十公升以下)為合格者,方可使用;電冰箱應置於規定處所,且依安全插座之準則,以維護用電安全。

第 九 條 除前條申請核准可使用之電器外,寢室內嚴禁使用電鍋、電爐、電壺、電熱水瓶、電冰箱、電熨斗、除濕機、空氣清淨機、烤箱、電磁爐、微波爐、電暖氣等及其他高耗電之電器用品,以免發生危險,違者依學生宿舍輔導辦法論處。

第 十 條 寢室內使用電器用品時必須有人看管,離開寢室,必須關閉電源,以維安全。

第十一條 為維護宿舍用電安全,除宿舍管理員、宿舍水電維護人員、系輔導教官及師長不定期巡視學生寢室實施抽檢,每學年組成抽查小組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。凡有使用違規電器者,依學生宿舍輔導辦法論處,並限一週內撤除,逾期者該物品視同廢棄物處理。
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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